我市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关于出租车绕路、倾倒垃圾、长城保护、入海排污……
全媒体记者:刘迅
8月27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修改12部地方性法规,以及废止《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情况。
发布会介绍,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梳理研究上位法变化情况,对1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其中包括对《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作出调整,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一表述为“国土空间规划”,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要求作出新的规范,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作出修改,删除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并对未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其他垃圾和污水的行为重新设置了罚则;对《秦皇岛市海岸线保护条例》关于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以及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了修改和调整;对《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通信、广播电视、燃气等线路管线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因路径原因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补充,增加了需“签署书面协议”的规定;对《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关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拒载、议价等行为的处罚幅度作出调整等。
市人大常委会对《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临时摊点管理”有关规定作出了调整,将之前“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立早(夜)市、临时售卖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并书面承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经营者应当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并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允许摆设摊点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方面是因为,作为此条例立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被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重新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的内涵、增加了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噪声源头防控和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另一方面《河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因此,我市条例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所涵盖,无需再作重复规定。
统筹:江虹
编审:田哲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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